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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2024/03/01 3.3k 阅读 393 点赞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相关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出台一系列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将城镇低效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着力健全政策制度体系,纵深推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解决我市近几年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出现的“重增量、轻存量”“重保障、轻节约”“重供给、轻监管”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要求,立足我市实际,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从认定范围、开发模式、政策激励、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对推进低效用地提质增效方面做出工作部署。

(一)围绕认定范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结果和我市工作实际,对低效用地认定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将认定范围细分为产业转型升级类、城镇更新改造类、用地效益提升类、用地效益提升类等四种类型。

(二)聚焦开发模式,为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实施方案》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改造的三种路径。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仍由政府收回后统筹组织开发建设,旨在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三)为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再开发各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实施方案》从八个方面入手,明确政策激励。对属地政府而言,通过鼓励片区化改造、加大财税支持和用地指标激励力度、强化倒逼促改措施等方式激励其主动作为。对符合标准的工业企业而言,通过加强规划保障、鼓励和引导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允许协议出让和异地搬迁改造、先行利用土地、允许带条件分割转让和合并等方式推动其加快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低效用地。用地退出后,通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等,促进存量资源有效盘活和系统整体开发。

(四)为确保城镇低效用地提质增效工作取得实效,《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服务保障和严格督导考核、加强宣传引导等五个层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三、政策特点

《实施意见》聚焦“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在省级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强了政策针对性和实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低效用地评价体系。坚持“亩均论英雄”,强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为D类的企业工业用地纳入低效用地提质增效范围,督促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利用质效。

二是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根据各区(市)上一年度闲置低效土地年度处置任务情况,按比例核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闲置低效用地处置任务的,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切实提高区(市)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为有效推动《实施意见》落地见效,下步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合理确定城镇低效用地提质增效方向和目标,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实施,确保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一是坚持高位推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持续高度重视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多次就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作出批示,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也就此项工作分别提出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确把握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工作的方向、定位和重点,主动进位,积极作为,找准切入点,选准突破口,纵深推进“强工兴产、转型突围”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二是坚持前端防范。严把入口关,在规划选址、工程审批阶段,提前严控用地规模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节地评价制度;严把土地供应关,坚持非净地不出让原则;严把巡查关,坚持现场交地,解决因交地不及时、补偿不到位、信访未解决等问题导致土地闲置低效;严把竣工验收关,规土核验集成服务在全省率先完成,实现“双验合一”。

五、政策解读机关和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2840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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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