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我市印发了《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涉及《枣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枣庄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枣庄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枣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此次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修改与新制定上位法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内容,保持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及上级政策规定;二是根据机构改革,调整部门职责相关内容;三是根据上级新要求,对具体业务内容作调整。
《决定》的印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随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上位法以及上级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及时清理并修订前期已经制定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确保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以及上级政策保持协调一致。二是理顺了工作管理体制。国家进行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系列改革进程中,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主管部门变更以及具体工作职责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实施部门及工作职责相关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作开展,推进文件贯彻落实效果。三是适应了当前工作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由于上级政策变化,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及时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利于我市业务工作开展。
(来源:枣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