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枣庄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规定》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规定》共二十条。包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辖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机构组成、职权、工作要求和时限、火灾事故处理、整改评估及评估结果的应用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不在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
在调查组织方面,《规定》要求,发生一般火灾,由事故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人选进行了明确,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规定》对调查时限进行了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针对火灾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来源:枣庄日报 记者 苏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