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民政局印发了《枣庄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枣民字〔2021〕4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全市1.52万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关于特困人员认定的文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原有的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调整优化。
二、决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枣办发电〔2020〕12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3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工作原则、各级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认定条件,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基本条件及特困人员财产状况。
第三章为申请及受理,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程序。
第四章为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了审核确认的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五章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6项指标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形。
第六章为照料服务和监护,规定了供养形式和其他照料服务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为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6种情形。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执行标准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