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全市各区(市)做好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起草过程
《方案》以我市多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基础,结合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对我市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在充分征求各区(市)局、局有关科室等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方案》由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部分组成。
(一)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80处,按类型,崩塌39处,滑坡2处,采空塌陷30处,岩溶塌陷9处。按辖区,滕州市14处,薛城区7处,山亭区29处,市中区7处,峄城区13处,台儿庄区7处、高新区3处。结合2021年气象预测分析,预判分布在山亭区、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低山丘陵区的崩塌隐患被诱发的可能性较大;处于滕州市荆泉、市中区丁庄—东王庄水源地、台儿庄区小龚庄等岩溶水源地取水区附近的岩溶塌陷隐患受降雨和抽取地下水影响,被诱发的可能性较大;历史遗留的峄城区、台儿庄区关闭石膏矿和滕州市、薛城区关闭煤矿采空区的采空塌陷隐患被诱发的可能性较大。
(二)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根据调查,将山亭区北庄镇十道峪村北、台儿庄区泥沟镇冯湖村(原兴源石膏矿)、峄城区底阁镇陶墩村西(原振兴石膏矿)、滕州市荆泉水源地东郭镇取水区等12处地质灾害隐患作为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一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建设;二是认真履行防治主体责任;三是强化部门合作协作机制;四是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五是做好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六是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工作;七是切实提升地质灾害预警时效;八是积极推进隐患点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建设;九是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十是强化宣传培训工作。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孙峰
政策咨询电话:328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