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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

2024/12/27 3.8k 阅读 264 点赞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关系城市的形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犬只的市民越来越多,犬只种类、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养犬在给一部分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破坏市容环境、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巩固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建设成果,枣庄市公安局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在多次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在体例上不设章节,采取条款式对养犬管理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维护市容和公共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特定用途犬只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犬分区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烈性犬名录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公布。重点管理区主要涵盖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但实施了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除此之外的其他区域,则统一划为一般管理区。各区(市)人民政府需依据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来划定区域,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养犬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与公众监督结合原则。办法强调市、区(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镇街应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无主犬处置及其他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捕杀狂犬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犬只经营活动卫健部门负责疫苗、诊治等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办法还倡导村)委会、业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养犬行为公约调解纠纷媒体对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开展公益宣传。

(四)养犬规范。《办法》规定,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和实名登记管理,养犬人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从而获免疫证明养犬人还需在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后的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相关材料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服务点进行信息登记,以此获得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作为犬只合法饲养的凭证。办法明确,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应依法文明养犬,避免出现犬只干扰他人、伤害他人遗弃虐待犬只等情形。如需携犬出户养犬人需遵守为犬只束犬链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避让他人等规定,特定场所禁止携犬进入。在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也应拴养或圈养,如确需外出养犬人应当为烈性犬佩戴嘴套并装入犬笼。如出现犬只伤人情况,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隔离犬只并依法担责,为应对此种情况,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经营活动及犬只引进。《办法》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规设施,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犬只诊疗机构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办法明确,禁止从疫区引进犬只如从境外进口,需出具检疫证明。养犬人如发现狂犬病疑似症状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对未免疫、未登记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职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或追究刑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任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应法规。

附则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我市养犬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通过一系列规范化措施引导并促进全市范围内形成文明养犬的良好风尚。为此,《办法》着重针对犬只的免疫接种、登记注册、养犬人的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责任界定等方面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对于非核心的相关事项,《办法》则未将其作为重点,作更多的具体规定。

二是坚持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尽管《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的内容属于倡导性质,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性,但它们体现了行政管理中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这样的设置有助于激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的活力,鼓励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到养犬管理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是注重严宽相济。《办法》对养犬行为以及养犬人携犬出户情况制定了详尽的规定。至于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本《办法》并未明确提出禁止犬只进入公园、广场、公厕等公共空间,而是赋予了场所管理单位或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其管理范围内是否允许犬只进入的权限,这一做法体现了灵活性与包容性并存的弹性管理措施。

、下步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一方面,利用社区公告栏张贴图文并茂的养犬法规海报,清晰呈现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借助媒体平台发布生动有趣的短视频,以动画演示、案例讲解等多种形式,深入浅出地向公众普及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普及,切实提升市民的法律意识,让市民深刻认识到依法养犬的重要性,进而增强文明养犬的自觉性,营造和谐有序的养犬环境。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各类涉犬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疫苗、不办理养犬登记等行为,依据《办法》细则,给予相应的罚款、警告等处罚措施。通过严格执法,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让养犬人清晰认识到违法成本,从而自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助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让养犬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养犬登记管理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手续。此外,扎实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无主犬的控制处置工作,避免它们对市民生活造成干扰,同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组建专业执法队伍,增设管理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的整体效能。在适宜地点设立标准化的犬只收容场所,并配备专业的收容和处理工具,确保流浪犬、无主犬得到合理安置。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养犬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五、政策解读机关和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公安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65831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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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