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做好枣庄市人口普查工作,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定期开展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明确规定。我国曾先后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开展人口普查,获得了大量人口基础数据,在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020年2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对山东省人口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二、决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精神,做好枣庄市人口普查工作,枣庄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9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枣政发〔2020〕3号)。
三、出台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就枣庄而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全面查清枣庄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有利于精准制定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有利于有效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科学编制我市“十四五”规划;有利于深刻揭示各类生产要素和经济内生动力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为加快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四、重要举措
市政府《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包括:总体要求、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以及工作要求。
(一)关于人口普查的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物质保障,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枣庄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保证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本市人口发展状况。
(二)关于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1.普查对象。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2.普查内容。本次普查主要的内容包括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3.普查时间。本次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1.市级普查机构:市政府成立枣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2.区(市)普查机构: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在2020年3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人口普查工作。
3.镇(街)普查机构:镇(街)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做好普查工作。
(四)关于普查的经费保障
全市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普查专用设备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所需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区(市)财政共同负担。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报酬由市、区(市)财政共同负担。
(五)关于普查的工作要求
为了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的数据质量,市政府《通知》明确提出四项工作要求,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坚持依法普查、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加强人普宣传工作、不断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