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未配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2021年我市开展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看,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
二、决策依据有哪些?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枣庄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出台目的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提高新建小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完善“15分钟养老生活圈”,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四、重要举措有哪些?
《办法》共7章23条,主要聚焦“四同步”机制建立并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从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移交使用“4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流程,推出可操作性的工作举措。
(一)规划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或划拨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同时与区(市)民政部门签订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设施配建移交协议。
(二)建设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三)竣工验收环节。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牵头验收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
(四)移交使用环节。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同时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区(市)民政部门纳入统一登记管理。产权不归政府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设施纳入区(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已建成但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设施产权方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1个月内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