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7号),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及时补齐制度短板,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为适应新业态的发展,2017年9月1日,我市印发《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但随着出租客运行业不断发展,原有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特别是在建立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短板,急需结合当前枣庄市城市交通和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情况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外地市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形成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原则及业务主管和配合部门。
第二章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和主体责任,具体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同2017版《暂行规定》相比,取消了“必须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章为“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明确了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方面条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同2017版《暂行规定》相比,取消了网约车驾驶员的本地户口限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车辆标准和运营要求,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第四章为“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具体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如实将相关运营数据传输至行业服务监管平台,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网约车驾驶员文明驾驶,保持车内整洁,按照规定使用运营监管设备,不得巡游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违规收费,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为“监督检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有效期,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8662317